惠州市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集体会员单位:刘诗昆钢琴艺术中心东艺琴行、天居艺术中心、桂冠海艺文化、惠东县衢琴韵钢琴、惠州市惠城区正艺琴行、翎音琴行
会长:刘久英  
副会长:林碧炼 杨宋巧 肖小婕 钟跟
    崔莉莉 樊思洁
秘书长:黄琳  
副秘书长:曾美琪 曾冬莲 王恒
 

惠州市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章程
 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团体名称:惠州市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
第二条 学会性质:惠州市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是在惠州市音乐家协会的领导下,由全市范性、群众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学会宗旨:惠州市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旨在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,团结室内广大钢琴工作者,加强与市内外专业以及业余钢琴工作者在教学、演奏及钢琴创作理论等领域间的学术交流,努力普及和提高我市钢琴事业的迅速发展,为提高民族音乐的文化素养,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。
第四条 学会地址:暂设在惠州市教师进修学校。
 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:
(1)与全国各艺术院校,各省市钢琴学会建立联系,积极进行学术信息、声像、文字资料的交流,不定期的组织钢琴学术交流活动。
(2)举办各种类型的钢琴音乐会和钢琴比赛,为社会培养输送钢琴尖子人才,推动和发展惠州市的钢琴音乐事业。
(3)深入群众。深入基层,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及钢琴教学培班。
(4)承办国家、省、市业余钢琴考级。
 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学会会员为个人会员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惠州市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1)承认、维护本学会的章程;
(2)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;
(3)具备一定的钢琴教学和演奏能力。
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1)本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2)参加本学会的活动;
(3)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;
(4)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5)入会自愿,退会自愿。
第十条 本学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1)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;
(2)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;
(3)完成本学会的交办工作;
(4)按规定每年缴纳学会;
(5)向本学会反应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6)为普及和提高我市的钢琴艺术水平而积极工作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 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
第十三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在会员民主协商中产生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时:
(1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2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3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4)讨论和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.
第十五条 学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,副会长二人;会长根据工作需要,任会议的领导下,开展本学会日常工作,会长办公会会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.
第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会的职权时:
(1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2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3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4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5)讨论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员;
(6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并领导其开展学会工作;
(7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工作计划。
第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1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2)在学会业务领域业内有一定的影响;
(3)善于团结群众,有较强的组织能力。
第十八条 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九条 学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:
(1)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;
(2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3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:
(1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2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3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办公室,办公室在会长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。
 
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
第二十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:
(1)会员会费;
(2)争取社会资助、筹措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;
(3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;
(4)利息;
(5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三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四条 学会经费全部用于本学会开展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。
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接受主管部门监督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实,实行会计监督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 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
第二十六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二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。
第二十八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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